logo 图标

欢迎访问:国化联(北京)化工技术研究院网站

电话:010-58412934

logo

政策解读

您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政策解读

商务部、海关总署: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3-10-24 13:50:37文章来源:国化联(北京)化工技术研究院

10月20日,中国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告称,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

(二)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

除上述物项外,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中其他物项取消临时出口管制。

商务部指出,对特定石墨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石墨生产国和出口国,长期以来,坚定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依法对特定石墨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对部分石墨物项实施临时管制。

商务部表示,近期,中国政府依据《出口管制法》规定,对石墨物项临时管制措施进行全面评估,并作出有进有出优化调整的决定,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管制理念,有利于更好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有利于保障全球供应链产业链安全稳定,有利于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中方实施出口管制正常调整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和地区,出口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予以许可。



X
预付卡服务系统 市场监管局 规范商业广告